“中国造”遭遇十面埋伏
——兼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市场经济地位”
李华振 张昕
【内容提要】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反倾销已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在此情况下,申请“行业入市”是一个现实的选择方案。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中国造;贸易壁垒;行业入市
背景分析:“十面埋伏”围堵“中国造”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除了美国之外,中国还同时正在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多达100多个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2003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4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美国是以反倾销为名而对中国企业进行“伏击”最多的国家。以2003年为例,美国就曾多次对中国的家电、家具、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根源就在于美国以“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为由,对“中国造”进行肆意的围追堵截。
欧盟自1979年至今,对中国企业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中国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主要的经济强国也都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连印度、巴西等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用“十面埋伏”来形容“中国造”的遭遇,一点也不为过。
理论分析: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1988年之前,欧盟把前苏联等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只是将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美国也采纳了与欧盟类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针对中国公司的一起反倾销案中,中国也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欧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从这第一起判例之后,欧盟和美国此后就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法律依据而肆意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2001年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受此束缚,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
为什么当时中国会接受这样一个歧视性条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加入世贸时,自己的市场向外国开放并不是一揽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都作了相关保留。这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对自己相关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那么,其它国家肯定不会让中国只享受这个“特权”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是,作为对价交换,“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条款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互换”,中国在接受这一歧视性条款时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所以,从大局考虑,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实证分析: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产品标识已经成为用户、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信息,选购产品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比较混乱。有的企业标注的产品标识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用户、消费者的需要;有的企业使用虚假的产品标识,提供错误
的产品质量信息,严重地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局组织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为了帮助企业全面、准确地标注产品标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法律、法规赋予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宣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特别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各类商品市场的宣传,并组织培训,引
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引导销售企业加强对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
二、加强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对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把检查中发现的产品标识问题反馈到生产企业,达到通过检查,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产品标识义务,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的目的。
三、坚持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与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相结合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出发,本着引导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在加大产品标识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注重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查。各地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中,不得简单地以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
条规定,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以责令改正为主。同时,要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运用技术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的优势,对产品标识有问题的产品,通过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综合判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防止产品标识查处工作的简单化
。
四、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标识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与伪造、冒用产品标识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不得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行为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简单地联系起来从重处罚
;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
1997年11月7日